聚焦“三八妇女节”,普法宣传在行动
2024年3月8日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布讲话:“我们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在这个特殊的节日,让我们一起重温《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第一次修正;2018年第二次修正;2022年第三次修订,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有10章86条,“她”对女性生育、职场就业、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众多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一、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二、明确界定了“性骚扰”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五、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六、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她”以法律的力量守护着“她”的一生。
一审:周绥临,二审:谭盼盼,三审: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