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解读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利于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有效增强职业病“遏制增量、救治存量”工作。让我们了解一下它究竟有哪些重要内容吧。
1.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保障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投入、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其他管理职责。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
2.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什么预防职业病危害?
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不具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条件的,应当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专业服务。(《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
3.对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的要求有哪些?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各岗位人员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和效果等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培训,劳动者应当接受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实施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保证劳动者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要求。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劳动者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劳动者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七条)
4.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履行哪些义务?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岗位职业病防治个人责任;
(二)接受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操作技能;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配合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五)发生职业病危险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十条)
5.无劳动单位的劳动者有职业病由谁负责救助?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临床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基本医疗救治救助。(《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第十二条)